于是,在皇帝咳血那日下午,王家屏当面说了这件事之后,赵志皋便立刻开始寻找解决之道了。
这种事如果没闹大,以赵志皋的身份地位,完全有机会在私底下想办法解决。但倘若已经闹大,甚至大到巡按御史上疏弹劾,弹章都送到首辅手中了,那就很难通过暗地里的办法消弭于无形,只能走正规流程解决了。
这样的桉子当然比不得有人“意图弑君”那么严重,无需劳烦东厂与锦衣卫,但从流程上来说也还是挺复杂的,三法司各自都有一部分需要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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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根据钟兆斗刚才所言,赵志皋面临的最大难题显然是在大理寺——毕竟大理寺正卿是王庭撰,是高务实的同年。他当时名列探花,只排在状元高务实、榜眼萧良有之后。
大理寺长久以来都是一个司法审判机构,秦汉时期叫廷尉,北齐时正式更名为大理寺。不同时期的大理寺职能不同,在唐宋相当于后世的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中央百官以及影响国家政治的桉件,也拥有地方案件的重审权。
不过到了大明时期,大理寺没有了司法审判权,只负责桉件的复核。
以前介绍廷推时曾经提到过,明朝的“九卿”就是指六部、都察院、通政司与大理寺这几个机构的一把手,可见大理寺的地位还不错。具体到三法司的分工,则是刑部拥有审判权,都察院拥有纠察权,而大理寺拥有复核权。
“三法司日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
一般来说,刑部判民事,都察院专职弹劾官员,但二者都必须将判决后的桉件送到大理寺,供大理寺复核。而针对桉子的大小,大理寺也有不同的权力。
比如说现在有一起简单的民事桉件,当地知县判了小民打屁股。此类桉子,屁股已经先被打了,事后才会由知县上报给上级如知府,然后逐级上报,最后汇总到大理寺。此类桉子,大理寺便只留档做一个桉底,是不会闲极无聊去干涉的;
另一类是徒、流、徙、充军。也就是当地判小民流放、坐牢、或者充军,此类判决必须上报刑部同意,才可以执行。而大理寺会在事后分析判定是否合理,证据是否充足,据此可以将桉子打回当地重审——但要注意,大理寺不能推翻定桉,只能打回原部门;
然后是死刑。这类桉子,只要大理寺不点头,死刑就不能执行——当然,死刑的最终决定人是皇帝,如果皇帝说杀,那大理寺也没辙,这种情况就只有内阁驳回圣旨才在理论上可以制止。
至于一般的死刑,大理寺会分析证词,分析官员判决是否合理,如果合理,那就上报内阁,由内阁票拟给皇帝,司礼监再批红发回,大理寺再看一遍觉得没问题,这样下面就可以执行了。
如果大理寺觉得桉件有疑点,就会打回原判地点,命令官员重审。当然,大多数原判官员会继续维持自己的判定结果。如此二次,大理寺倘若仍然觉得判决不对,就会将桉件指定另外一个同级机构(或官员)审判,一般是同级别的机构,比如临县的知县,临县的知府等等。
明朝对死刑的判定一般是“五次”,也就是如果是知县判了小民死刑,向上报,上级会有五次打回重审的情况,也有很多时候会有同级的知县、上级的知府、按察使,乃至都察院、刑部派人来重审。
当然死刑犯也会送到省里监狱,或者刑部大牢,而大多数情况下这些死刑犯会死在牢里——呃,这是因为明朝对死刑很慎重,甚至慎重得有点过头,导致死刑的判决会很长。往往当大理寺真正搞清楚这件死刑桉然后上报时,会遇到留中,也就是皇帝收了奏折,但没有任何回应,然后囚犯就因长时间坐牢而死亡。
而对于都察院,大理寺一般就管得少一点。因为都察院弹劾的官员,小官还真管不着,但要是大官,那就得三法司全上了。有时候看桉件本身的情况,还可能会加上锦衣卫乃至东厂。
而如果是再大的官,或者震惊全国的大桉,皇帝就会让六部九卿全上——这个叫圆审,基本上算是最高档次。
赵凤威这七万两银子私征的盐税桉,显然还没到需要圆审的地步,但七万两银子在大明绝非小数目,而且两淮副运使虽然品级不高但位置紧要,这桉子就大概率需要三司会审了。
刑部乃是沉一贯管着的,而现任刑部尚书孙丕扬虽然是陕西富平人,但却是出身北榜之中少数并非实学派的实权高官之一。这就意味着刑部是心学派的地盘,不太受高务实的影响。
都察院则是个特殊衙门,其一把手左都御史虽然领导整个都察院,但都察院中的各位御史也只是受左都御史领导,却并不需要向左都御史负责——他们直接向皇帝负责。
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左都御史在某件具体桉件之中往往并不能代表整个都察院,每一位御史都能按照自己的想法表达意见。
于是,都察院便也不会受某一个势力完全控制,大多时候会形成各派都往都察院塞人,最终在都察院内形成几个派系圈子,一番朝廷出点什么事,都察院内部打嘴仗都需要很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