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五十六章 失败者逾制的下场,新婚礼物

器物者,“一品以下,食器不得用纯金、纯玉。”

坟茔者,“一品方九十步,坟高一丈八尺。”

石兽者,“三品以上,六;五品以上,四。”

此等之类,具在令文。若有违者,各杖一百。

虽会赦,皆令除去,唯坟不改。称“之属”者,碑、碣等是。若有犯者,并同此坐。

其物可卖者,从卖。若经赦后百日,不改去及不卖者,论如律。

[疏]议曰:宅舍以下,违犯制度,堪卖者,须卖;不堪卖者,改去之。若赦后百日,不改及不买者,还杖一百,故云“论如律”。

宋朝基本上沿袭了唐代法律,总体变化不大,如有关舍宅违令逾制的法律条文《宋刑统》第二十六卷《杂律》“营造舍宅车服违令“条与《唐律疏议》几乎无异。

此外,宋代立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以敕代律,除编纂了《宋刑统》之外,还颁发了不少有关廉政的敕令,如《诸路官吏有逾越害民,本路转运、提刑不曾觉察,并行朝典诏》。

在大量的敕令立法中,有关官员日常行为准则的规定占相当大的比例。

明史中详细记录了百官宅第的各类“注意事项”。提醒人们不得逾制,据《大明律》记载:

凡官民房舍车服器物之类,各有等第。

若违式僭用,有官者杖一百,罢职不叙。

无官者,笞五十,罪坐家长。工匠并笞五十。

若僭用违禁龙凤文者,官民各杖一百,徒三年。工匠杖一百,连当房家小,起发赴京,籍充局匠,违禁之物并入官。

上条,是朱明法律为宫室舆服制度而设者。其中龙凤文,如大明舆服制度之规定,惟皇帝、后妃、皇太子及其妃、亲王及其妃可用,其他人皆不可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