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动荡不安的社会环境迫切需要一套强有力的刑法来维护秩序和稳定。
刑法制度的缺陷:当时的刑法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如刑罚种类单一、量刑不公、司法审判程序不规范等。
这些问题导致刑法无法有效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甚至加剧了社会矛盾。
因此,修订刑法成为了当务之急。
二、皋陶作刑的主要内容
皋陶在修订刑法的过程中,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系统修订原始刑法:皋陶将黄帝以来(即父系社会建立以来)的原始刑法做了一次较为系统的修订,使其更加完善和规范。
制订新的刑罚种类:在原来“象刑”的基础上,皋陶制订了劓、刵、椓、黥、大辟等几种新的刑罚种类,为以后的奴隶制五刑奠定了基础。
引入宽宥制度:皋陶以流刑作为五刑的“宥刑”,即对于应当施以伤残肢体的肉刑的罪犯,可以判处流刑以示宽宥。此外,他还规定了鞭刑作为官刑、扑作为教刑、金作为赎刑等制度。
废除神判制度:皋陶废除了当时广泛采用的神判制度(触审制度),使刑事审判由神断变为人断,为后世以证据定罪的科学的刑审制度奠定了基础。
三、皋陶作刑的意义与影响
主观意义: